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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第 五 節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 ( 106年11月01日)
第 29 條
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
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
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經協議程序者。
四、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達三個月者。
五、對已經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
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