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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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第 五 節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
( 106年11月01日)
第 30 條
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
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向各方當事人索取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