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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 106年11月01日)
第 34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由電信事業協商定之。

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其轉接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話務,應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協商並支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