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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 106年11月01日)
第 36-1 條
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與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方協商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