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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 106年11月01日)
第 38 條
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或非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
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未經協議程序者。
四、自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未達三個月者。
五、對已經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
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