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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 106年06月15日)
第 4 條
有關機關查詢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電信事業應書面回覆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