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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 106年06月15日)
第 5 條
前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