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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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 98年12月31日)
第 15 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