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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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 107年01月12日)
第 10 條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