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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 107年01月12日)
第 12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