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 107年01月12日)
第 13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