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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餘電臺之設置 ( 107年01月12日)
第 21 條
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業餘電臺所屬者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第一項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業餘電臺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