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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 107年01月12日)
第 29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應報明其業餘電臺呼號,通信中至少每隔十分鐘應報其業餘電臺呼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