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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 107年01月12日)
第 34 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九百萬赫時,不得超過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