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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4月20日)
第 4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之內容,應包含檢驗項目與標準,並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信終端設備連接使用時,應確保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正常的介接。
五、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六、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檢驗項目、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