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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4月20日)
第 5 條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