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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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4月20日)
第 6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如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