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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4月20日)
第 7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

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得申請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

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由自用之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