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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 106年06月07日)
第 14 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