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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6月07日)
第 3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具備電信終端設備者,其電信終端設備適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之規定,並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核發審驗證明。

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臺管理辦法之電臺審驗項目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其電臺審驗可替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者,適用各該電臺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