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6月07日)
第 4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本會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