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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 96年07月13日)
第 14 條
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