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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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 96年07月13日)
第 16 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三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百瓦特;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十瓦特。
前項電臺發射電功率,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