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 96年07月13日)
第 18 條
電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射無線電波:
一、未依規定申請執照。
二、執照逾期。
三、執照被撤銷。
四、執照遺失未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