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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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6年07月13日)
第 5 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以學校名義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