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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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6年07月13日)
第 7 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申請者名稱及其代表人。
三、設置處所。
四、無線電機機件廠牌、型號。
五、發射及接收頻率。
六、發射頻寬。
七、發射功率。
八、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