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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07月13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試驗無線電臺,係指以研究無線電學術及技術創新為目的,專供試驗、實習而設置之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第 4 條
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
二、設有電機、電子、運航管理、海運技術、航海、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