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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維運管理 ( 96年07月13日)
第 12 條
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核章:
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
二、電臺運作情形。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
五、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電臺機件設備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