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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04月13日)
第 14 條
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