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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04月13日)
第 17 條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
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
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