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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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04月13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為辦理前項評鑑,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必要之資料,經營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