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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04月13日)
第 20 條
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前十五日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申請復業者,其暫停經營之業務視為終止。

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