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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 104年08月05日)
第 16 條
建築物所有人所設置之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於建築物所有人改善或增設前,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通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