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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 104年08月05日)
第 17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或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但經本會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