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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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 104年08月05日)
第 2 條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置及使用,應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