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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 104年08月05日)
第 21 條
建築物電信管箱、配線等電信設備設置,建築物起造人應建立並保留其管線竣工圖表等明細資料,移交該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所有人負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