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 104年08月05日)
第 7 條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