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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 106年11月09日)
第 12 條
所有人應於勘測、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完成後三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