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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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 106年11月09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同意所有人路線勘測之申請後,所有人應於實施路線勘測作業十五日前,檢具作業船舶之名稱、國籍、噸位、類型、級別、通訊方式、主要裝備及性能、船員及工作人員資料,並檢附船舶照片送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前項作業船舶、船員及工作人員資料,於依前條規定申請路線勘測時已可確定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