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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10 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