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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14 條
申請人取得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書及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