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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15 條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無法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籌設同意書失其效力,且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