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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16 條
申請人選擇衛星通信網路設備之設置地點及使用之頻率,應避免對其他合法使用中之電臺造成干擾。

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