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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21 條
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證及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方得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國人辦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其所攜帶行動地球電臺於簽證有效期間使用。本國人持臨時入出境通知單入境者,亦同。
二、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