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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22 條
申請人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