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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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24 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營業項目。
三、實收資本額。
四、營業區域。
五、建設設備。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