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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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25 條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
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執照有效期間仍為十年;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