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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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102年10月07日)
第 26 條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