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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三 節 業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45 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不得逾其特許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