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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三 節 業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49 條
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